為進一步規范支付受理終端及相關業務管理,保障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防范支付業務風險,中國人民銀行起草了《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支付受理終端及相關業務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支付受理終端
及相關業務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支付清算協會,網聯清算有限公司;各非銀行支付機構:
為加強支付受理終端及相關業務管理,維護支付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支付受理終端業務管理
(一)銀行卡受理終端。
1.生產與登記。每臺銀行卡受理終端只能對應一個終端序列號。清算機構應要求銀行卡受理終端生產廠商(以下簡稱生產廠商)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強化銀行卡受理終端安全管理的通知》(銀發〔2017〕21號)規定,采取密碼識別技術等有效手段,確保終端序列號在出廠后不能被篡改,并向清算機構報送終端序列號、終端序列號密鑰及對應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等收單機構名稱。
清算機構應建立生產廠商評估管理機制,并定期進行抽查。發現生產廠商未按要求生產銀行卡受理終端、報送終端序列號登記信息,或存在協助收單機構違規開展移機、設置“一機多碼”、“一機多戶”等情形的,清算機構應對生產廠商采取限期整改、降低評估等級直至停止合作等措施。
2.入網。收單機構布放的銀行卡受理終端應具備定位功能,并采用密碼識別等防篡改技術。收單機構應建立銀行卡受理終端序列號與收單機構代碼、特約商戶(含小微商戶,下同)編碼、特約商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小微商戶為其主要負責人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下同)、特約商戶收單結算賬戶和銀行卡受理終端布放地址等五項信息的唯一對應關系,并在辦理終端入網時一并報送清算機構。清算機構應制定終端入網登記規則,對收單機構報送的銀行卡受理終端入網信息和生產廠商報送的終端登記信息進行核驗,信息核驗不一致的不得入網。
因大型商超、綜合便民繳費等特約商戶業務需要,收單機構可建立終端序列號與特約商戶編碼等信息一對多或多對一關系,并將對應關系報送清算機構,由清算機構進行白名單管理。清算機構應定期核對收單機構的入網終端數量和登記終端數量,發現數量存在不合理差異的,應通知收單機構進行風險排查,并反饋排查結果。未反饋排查結果或排查情況明顯不合理的,應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
3.退出。收單機構與特約商戶終止銀行卡收單服務協議,或特約商戶申請停用部分銀行卡受理終端的,收單機構應及時收回銀行卡受理終端,并在3個工作日內將銀行卡受理終端注銷信息報送清算機構;確無法收回的,應采取有效措施確保銀行卡受理終端業務功能關閉,并及時向清算機構報送有關終端信息。
自收到銀行卡受理終端注銷信息起至該終端按規定重新入網前,清算機構應停止為該終端發起業務辦理轉接清算。
4.存量終端的改造或更換。對于在本通知發布前已辦理清算機構入網但不符合上述規定的銀行卡受理終端,收單機構應按照清算機構要求進行改造或更換。
清算機構應制定入網終端改造或更換規則,要求入網收單機構于本通知下發之日起一年內完成改造或更換,逾期未完成改造或更換的,應暫停為相關終端發起業務辦理轉接清算。
(二)條碼支付受理終端。
1.受理終端。對于具備采集付款人條碼、交易金額等多項支付信息,且能夠發起支付指令等功能的條碼支付受理終端,收單機構、清算機構應參照銀行卡受理終端相關規定建立健全管理規則。收單機構應建立終端序列號與收單機構代碼、特約商戶編碼、特約商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特約商戶收單結算賬戶和受理終端布放地址等五項信息的唯一對應關系,并采取密碼識別技術等有效手段,確保終端序列號及對應關系在支付全流程中不被篡改。條碼支付受理終端應具備定位功能。
2.輔助受理終端。對于僅具備條碼讀取或展示功能、不參與發起支付指令的條碼支付掃碼設備、顯碼設備和靜態條碼展示介質等條碼支付輔助受理終端,收單機構應建立特約商戶編碼與收單機構代碼、特約商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特約商戶收單結算賬戶和特約商戶經營地址等四項信息的唯一對應關系,并采用有效監測技術,確保上述對應關系在支付全流程中不被篡改。
3.收款條碼。對于銀行、支付機構為收款人生成的,用于付款人識讀并發起支付指令的收款條碼,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應區分個人、特約商戶等收款人類型制定相應規則。對于個人收款條碼,應明確條碼有效期、同一個人的收款條碼數量、收款筆數和金額等要求;對于特約商戶收款條碼,應明確使用場景、同一特約商戶的收款條碼數量等要求。對于具有明顯經營活動特征的個人,應使用特約商戶收款條碼。
(三)創新支付受理終端。鼓勵收單機構為特約商戶提供支持銀行卡、條碼支付等多種支付方式的支付受理終端。收單機構不得引導特約商戶拒絕受理任何合法的支付方式。
收單機構、清算機構采用創新支付受理終端的,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規范支付創新業務的通知》(銀發〔2017〕281號)規定,至少提前30日向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報告,并按照孰嚴原則執行支付受理終端有關管理規定。
二、特約商戶管理
(一)信息核實。收單機構應采取有效方式核實特約商戶身份。對于有固定經營場所的實體特約商戶,應通過實地查看其經營地址、面對面等方式核實。對于無固定經營場所的實體特約商戶和網絡特約商戶,原則上應通過人工或智能客服同步視頻等方式核實。對于通過電子商務平臺開展經營活動的網絡特約商戶,收單機構可通過電子商務平臺核實網絡特約商戶的身份,并確保采取核實措施符合特約商戶身份識別規定。
核實過程中,收單機構應以顯著方式向特約商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被授權人提示出借、出租、出售支付受理終端(含條碼支付輔助受理終端,下同)、網絡支付接口和收單結算賬戶的相關風險及責任,并保存工作記錄。收單機構應于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半年內完成全部存量特約商戶身份核實工作,形成核實報告備查。
特約商戶收單結算賬戶設置為非同名賬戶的,收單機構應對特約商戶與賬戶開戶人存在同一品牌連鎖經營、集團化管理等合法資金管理關系進行審核,并對上述賬戶開戶人進行身份識別和意愿核實,保存相關工作記錄。
(二)變更管理。特約商戶申請變更收單結算賬戶、支付受理終端布放地址等信息的,收單機構應在辦理變更前按照特約商戶身份識別管理要求重新核實特約商戶信息。
清算機構應對特約商戶入網信息變更情況進行監測,發現同一特約商戶頻繁變更入網信息、經不同收單機構報送信息不一致、被收單機構多次清退或與其他特約商戶經營地址和聯系方式相同等可疑情形的,應要求相關收單機構進行風險排查,并反饋排查結果。
(三)信息平臺。清算機構應建立健全特約商戶信息平臺,平臺信息至少包括收單機構代碼、特約商戶名稱及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特約商戶編碼、支付受理終端序列號、收單結算賬戶、特約商戶經營地址、支付受理終端(網絡支付接口)的布放地址和特約商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被授權人有效身份證件信息等。收單機構應于特約商戶入網、變更、終止服務當日向清算機構報送上述信息。
清算機構應于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半年內完成特約商戶信息平臺對網絡支付、條碼支付特約商戶的覆蓋,并組織收單機構完成信息報送工作。
(四)特約商戶巡檢。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應制定特約商戶巡檢操作指引,明確巡檢流程、巡檢內容、支付受理終端(網絡支付接口)交易測試和巡檢記錄保存等內容。收單機構應根據上述指引開展特約商戶巡檢工作。
三、收單業務監測
(一)交易信息管理。收單機構應按規定真實、準確標識并完整上送收單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類型、支付受理終端類型及終端序列號、特約商戶編碼和交易位置等。清算機構應加強交易信息監測,對于未按規定上送交易信息的收單機構,采取限期整改、延遲交易清算、降低清算業務額度、暫停交易清算等措施。
(二)終端位置監測。收單機構應采取有效措施監測支付受理終端實際位置,通過支付受理終端定位技術,或與銀行、支付機構等為付款人提供條碼支付服務的機構(以下統稱條碼支付付款服務機構)建立聯合監測,并與支付受理終端登記布放地址(特約商戶經營地址)進行核對。
清算機構應會同收單機構和條碼支付付款服務機構建立條碼支付受理終端位置聯合核驗規則,通過付款人移動終端位置信息,核對受理終端位置。條碼支付付款服務機構應對付款人信息進行脫敏處理,并按照核驗規則傳輸付款人移動終端位置信息,或結合前述信息推算的受理終端實際位置區域。收單機構應每日定期核對受理終端位置,并將核對結果反饋條碼支付付款服務機構。清算機構應對收單機構受理終端位置核驗情況進行定期復核。
對無法確定實際位置,或實際位置與登記布放地址(特約商戶經營地址)不符的支付受理終端,收單機構應暫停終端業務功能,并立即核實;經核實認定特約商戶可疑的,應暫停為特約商戶提供收單服務;涉嫌違法犯罪的,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三)專項監測與信息核對。收單機構應針對特約商戶類型、地域、交易特征等建立完善監測機制,對邊境地區支付受理終端、個人轉賬收款條碼和使用個人賬戶作為收單結算賬戶的特約商戶進行專項監測,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中國支付清算協會和清算機構發布的風險提示增加監測指標、完善監測模型。
清算機構應會同收單機構加強核對交易信息和支付受理終端、特約商戶入網信息的一致性,發現支付受理終端序列號、收單機構代碼、特約商戶、交易位置等信息不一致的,應要求收單機構進行風險排查,并反饋排查結果。對收單機構未按期反饋排查結果的,清算機構應采取延遲交易清算、降低清算業務額度、暫停交易清算等措施。
(四)資金結算監測。清算機構應結合支付機構備付金風險監測工作,對特約商戶實際收單結算賬戶與入網報送賬戶信息的一致性、資金結算業務和交易情況的匹配性進行監測。同一交易由不同清算機構參與處理的,相關清算機構應建立風險聯查機制。
對特約商戶的實際收單結算賬戶與入網報送賬戶不一致、同一特約商戶頻繁變更收單結算賬戶、結算資金與交易情況不匹配等可疑情形,清算機構應要求支付機構進行風險排查,并反饋排查結果。對支付機構未按期反饋排查結果的,清算機構應采取限期整改、延遲交易清算、降低清算業務額度、暫停交易清算等措施。
四、監督管理
(一)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切實履行屬地監管職責,將本通知執行情況納入業務檢查重點,加大對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情節嚴重的,應當及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
(二)銀行、支付機構違反本通知規定的,情節輕微的,由中國人民銀行進行通報,并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或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予以處罰,并可責令清算機構暫停為其提供相關轉接清算服務。
(三)清算機構違反本通知規定,或明知、應知成員機構違反本通知規定仍為其提供相關轉接清算服務的,情節輕微的,由中國人民銀行進行通報,并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或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予以處罰。
五、其他
(一)本通知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以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部分,以本通知為準。
(二)銀行、支付機構、清算機構、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應于本通知下發之日起每3個月向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報送本通知貫徹落實計劃及進展情況。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清算機構、中國支付清算協會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其他銀行、支付機構按屬地管理原則,報送法人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三)清算機構應于每季度末10個工作日內將支付受理終端和特約商戶管理情況、交易監測情況等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及時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各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農村信用社和外資銀行等。